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高考“阳光工程”的精神,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规范招生工作行为,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基本信息
学校全称: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校。办学层次:本科。学校标识码:4145013524。办学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新世纪大道1号。
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持“道德为本,艺术求精”的办学理念,形成了“双城育人、双名引领”的办学特色。学校先后获得广西民办教育协会“突出贡献奖”“特色学校”等荣誉。
学校下设影视动画学院、传媒艺术学院、设计艺术学院、AI艺术学院、建筑与环境艺术学院、教育学院、美术学院、服装学院、书法学院、造型艺术学院、文学院、舞蹈学院、哲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通识教育学院、创新创业学院、汉文化传播产业学院等17个学院,开设有五个学科门类,共计23个专业,现有在校生15000余人。
第四条 学历证书信息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北艺教发〔2021〕25号)要求的毕业生,由学校授予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审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其成员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履行本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本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对象
第七条 面向全国招生,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报考条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生,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及我校艺术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报艺术类专业动画、美术学、绘画、摄影、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服装与服饰设计、美术教育、影视摄影与制作、艺术与科技专业要求考生无色弱、色盲。本校对艺术类招生专业有一定的身体素质要求,将在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环节。若学生体检结果未能满足特定专业的身体条件标准,学校将依照既定规章采取相应措施。因此,本校建议因身体健康状况(包括残疾或其他生理缺陷)可能影响未来学业发展的学生,在填报艺术类专业时务必审慎考虑。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的原则,结合学校自身实际,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同意,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通知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实施,接受党委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远程网上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遵循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管理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十三条 按照考生所在生源地招生考试院安排的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以普通类、艺术类专业分省分专业进行投档录取,学校在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中,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前提下,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艺术类专业招生均使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类统考(联考)成绩。录取时,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省控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录取过程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考生所报的全部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投档成绩高低由我校调剂录取到仍有缺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普通类专业录取,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省控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录取过程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投档成绩高低由我校调剂录取到仍有缺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在批次内投档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学校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将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生源省份的政策规定补充录取征集志愿。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在教学条件允许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学生的专业志愿及录取情况,可适当考虑学生专业调整的要求。
第十八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加(降)分政策。录取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招生比例和民族成分限制。学校设有少数民族餐饮专用窗口。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不限,入校后开设大学外语(英语、日语)通识课。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奖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学校各类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学费为学年制收费,标准为:艺术类专业舞蹈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动画、美术学、绘画、雕塑、摄影、书法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服装与服饰设计、美术教育、影视摄影与制作、艺术与科技290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土木工程、建筑学21000元/学年;文科类专业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哲学、学前教育21000元/学年。艺术教育专业执行艺术类收费标准。住宿费标准为:东校区:1人间4000元/年/生;2人间3500元/年/生;3人间3200元/年/生;4人间3000元/年/生;公寓式6人间2600元/年/生。西校区:6人间3000元/年/生(其中11栋电梯公寓3800元/年/生,两人间6500元/年/生,单人间8000元/年/生)。南校区:1、2、3、4号学生宿舍楼收费标准为:4500元/年/生。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其缴纳的相关费用退还原则如下:
(一)学费、住宿费学生开学前申请退(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未入读的,按9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1个月(含)以内的,按85%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超过1个月至1个学期的,按5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3个月(含)以内的,按2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超过3个月的不再计退学费、住宿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校园卡等储值卡即时支付服务性收费的,退学时卡余额全部退还学生;学生预交的服务性收费,据实结算后将余额全部退还学生。学生办理退(转)学手续时,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还没有实施的,预收的代收费全部退还给学生;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已经实施的,不退还预收的代收费。收退费监督举报电话:12315。代收费项目:1.教材费600元/学年/生,2.军训服装费120元,3.体检费120元。
(三)按国家和自治区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四)学费和住宿费退费程序: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学工处、教务处和财资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凭书面申请、缴费收据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统一汇总到学校财资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学生资助政策,构建以“奖、助、贷、减、免”为主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以及学校项目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各类奖助项目;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或在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具体奖助标准和申请流程可咨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登录学校官网查看相关政策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全程接受中共北海艺术设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共北海艺术设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与此相关的信访、复核和举报。
第二十六条 考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书应包含考生基本信息、申请事由及证明材料。招生办公室将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望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诈骗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校址:广西北海市新世纪大道1号,邮编:536000。
第三十条 咨询电话:0779-6818002、6801200、6818000(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5:00—18:00)。
第三十一条 学校传真:0779-6818002。
第三十二条 学校网址:http://www.sszss.com。
第三十三条 电子邮箱:byzsjyc@163.com。
第三十四条 监督电话:0779-6801220(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5:00—18:00)。
第三十五条 监督举报邮箱:bhyssjxy@beihai.gov.cn。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海艺术设计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其解释权属于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如遇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